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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生孩子可报销多少 我市新生育保险办法元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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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出现三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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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7日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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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保险范围拓宽、缴费基数调整、增加部分待遇内容,新生育保险办法出现了三大变化。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正式实施。2002年颁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范围拓宽 从“企业人”到“社会人”
据介绍,原来的生育保险办法覆盖面比较窄,主要针对企业单位,以及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企业人”为主。新办法则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都列入其中,范围更加“社会化”。但考虑到我市整个社会保障的实施现状,扩展部分将分步到位、逐步纳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老办法实施的3年时间里,我市共有27.5万名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有9000多名职工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支付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达4809万元。新办法范围的调整,将大大拓宽政策实施的广度。
缴费标准 基数调整比例降低
我市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掏钱,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新办法将缴费基数从原来以单位职工总数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调整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比例从原来的0.8%降低至0.6%。如此一来,部分单位的负担就减轻了。
享受生育津贴的基数也发生变化。该津贴以女职工本人生产、流产或引产前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比如一女职工生小孩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是1200元,享受的产假是90天,那么她的津贴为3600元。若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则以该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部分待遇 我市执行“享受”政策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必备条件,是符合缴费满6个月和计划生育政策。在全省其他城市,若缴费未满6个月,女职工分娩、流产的,是不能享受产假津贴的。但我市新办法规定,职工缴费未满6个月也可享受部分产假津贴待遇,前提是享受部分待遇后要继续缴满6个月。但生育医疗费补贴目前不设定部分享受的政策。
另外在缴费中断的待遇规定上,新办法也作出重大突破。对于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后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因故中断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必须继续缴满6个月后,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补贴 从200元至4000元不等
女职工生育时能“报销”的,除了生育津贴外,还有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我市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补贴的标准从200元至4000元不等。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的标准从50元至2000元不等。 市社保部门表示,新办法实施后,女职工应当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则需要按规定承担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 (记者 金咸 通讯员 张福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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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温州网-温州日报
编辑:
黄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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