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疫苗,高价卖出,尔后瓜分利润。日前,乐清市法院对发生在该市虹桥镇的“疫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虹桥镇预防保健站原副站长陈志琳有期徒刑5年,其他5名保健站防疫人员也分别被判刑。
私购疫苗私分利润
经查明,1999年1月至2004年7月份,虹桥镇预防保健站防疫组与该镇下属各防疫片区合并前,虹桥镇片的防疫人员陈志琳等3人经商量决定,从非正规渠道采购一部分疫苗,产生的利润不上交、不做账,进行“分红”增加个人收入。在合并后,防疫组人员增加到了6人。
陈志琳违反疫苗采购规定从市场疫苗供应商倪某处低价购进部分疫苗,为了不被上级卫生部门发现,将私购的疫苗和疾控中心购进的疫苗混在一起,以防保站的名义有价接种,并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费用。据查,陈志琳非法采购疫苗经营额达76万元,产生的20多万元利润统统被他们6人瓜分。案发后,退出赃款。
法院纠正指控罪名
乐清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陈志琳等人提起诉讼。但陈志琳认为,虹桥镇预防保健站防疫组虽是全民所有制性质,因工作人员工资没有保障,所以与预防保健站采取承包制,并有承包协议。自己从非正规渠道采购疫苗,都是经过全体人员商量决定,因此不能算是贪污行为,只能认定违纪。也有辩护律师认为这应该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乐清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名不成立,应予以纠正。另外,私自外购疫苗与单位无关,私分有价疫苗产生的利润明显属于非法所得,应属追缴款项,不属于单位所有的公款,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疫苗之灾缘何泛滥
经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虹桥、北白象、柳市预防保健站相继在1999年、2001年、2002年开始从非正规渠道采购疫苗,收入不入账,私分利润款,从中侵吞差价款共50多万元,涉案11名工作人员均已涉嫌贪污,涉案人员先后被该院提起公诉和立案侦查。从乐清的“疫苗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多条线索,并在永嘉、瓯海等地展开调查。
“疫苗案”为何像传染病一样如此泛滥成灾?据了解,疫苗大多属于活性生物制品,需要在冷藏状态下运输和流通,必须按照“生产厂家-省级卫生机构-地市-区县”的“冷链接”系统逐级供应,这样费用就增加,售价相应较高。一些预防保健站为了从中侵吞差价款,直接通过其它途径购进疫苗,成本自然要低很多,使得不少防保站纷纷“出轨”。同时,基层防保站工作人员的待遇不高,缺乏强有力的管理监督,都是诱发“疫苗案”的因素。贤群 金尧